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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修改《章程》草案的说明
作者: 信息部 || 时间: 2015-8-14 || 来源: 信息部 || 点击: 2246
原有《章程》共七章五十二条。经过五年来的实践,一致认为基本具有可操作性。但有些已不适合现有发展情况,经第四十二次理事讨论研究,通过如下修改:
一、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,本基金会的宗旨是:以人为本,关爱民生,扶贫济困,努力构建和谐社会,重点资助城乡特困户就医、就学和基本生活。修改为:本基金会宗旨是:以人为本,关爱民生、扶贫济困、努力构建和谐社会,重点以本地区为主开展敬老、助医、助困、助学、助残、助孤资助活动,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。
二、第二章业务范围中的第七条第(二)款,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就医、就学;修改为以本地区为主开展敬老、助医、助困、助学、助残、助孤的一敬五助活动;
第(三)款 资助特困人员和开展敬老活动。修改为:随着本基金会资本的不断增加,以本地区为主,主动向本地区以外扩展延伸,仍止外市外省。
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:第(一)款资助城乡人员的基本生活。修改为:在开展敬老、助医、助困、助学、助残、助孤活动后,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。
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,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。
本基金会有权对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,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。
修改为:本基金会可以与属项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,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。
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受助项目违反基金会《项目管理规定》的,可以少资或不予资助,如有违反协议情况的,本基金会直至解除资助协议。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
召开理事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修改为:召开理事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2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第二十五条 如担任本基金会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是香港、澳门居民,台湾民主以及外国人的,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。
本条因不符合基层非公募基金会的实际情况,故全部删除。
原有的七章五十二条,现修改为七章五十一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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